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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公司管理办法 评估公司规定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而且一定要选择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以期能切实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2、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三级。

4、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二)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加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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